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判决书(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的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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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11:11:08
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的判决书
一、案件基本情况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因解除与职工李某(以下简称“原告”)的劳动合同引发劳动争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法庭审理并进行调解无果,现依法作出如下裁决:二、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原告于2008年12月19日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8月24日被被告公司以“绩效不佳,招聘用人计划有调整,公司无法继续为您提供发展机会和稳定的就业岗位”的理由,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被告辩称:被告公司与原告一直保持良好的雇佣关系,被告公司对原告也一直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重视。是原告多次自行请假,频繁迟到、早退,造成了业务工作无法正常运转,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原告所称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事实依据,原告应于解除劳动合同当日或解除前最后一次工作日领取未休年假工资。经查自原告加入公司以来,已超过2年的年休假未休,按照公司制度,年休假须使用完毕,未休的年休假可转化为工资支付,但须在员工离职后30天内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于原告入职之初要求原告受过管理培训,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被告公司于2017年7月将原告调至市某店担任“二把手”,并对结果予以肯定。原告工作在创新业务部门,他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等与公司在市场上尝试的新模式、新方法、新业务紧密相联,原告的一些工作能力特别是信息化工作能力和一些营销策略等方面的能力是业务实施中必不可少的,同时,在被告公司从事销售和金融服务业务的员工中干得不错,被评为“五星级营销员”“实施技能优秀员工”等。在公司某次人员岗位调整后,正常职务调整后,原告不再是具有主管职能的副店长,其职务变更为普通开发客户经理,但是岗位大概率获得更多的佣金收入;此后的评价材料均为“良好”或“优秀”;而被告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为“绩效不佳”,却未出示给原告任何有关其绩效方面表现差的证据。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理由正当合理,应予支持。三、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判决如下:1. 被告公司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3,848元;2. 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8,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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